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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爭法不管公共運輸
學者:立法過於寬鬆
2008年5月12日

【明報專訊】新的競爭法除了不規管政府服務、公用事業,還列明大企業可基於「經濟效益大於反競爭損害」或「公眾利益」理由提出豁免。一直與前嶺大校長陳坤耀研究競爭法的嶺大經濟學系教授林平表示,是次立法不包括供電等公用服務可以理解,但認為不規管包括巴士公司、港鐵在內的「公共運輸」,則屬過於寬鬆。

林平指出,美國的鐵路運輸、通訊系統均列入競爭法管轄範圍,歐洲及內地更包括所有公用事業。他說,政府不將旗下服務納入規管可以接受,因政府服務的本意不屬爭取營利,也就不含競爭元素。而公用事業基於其經濟規模龐大(例如電力供應、郵政服務等),政府已有既定政策規管其定價運作,不用競爭法也能收監管之效。

擔心政府無法對應合併壟斷

林平擔心,新的競爭法不包括公共運輸規管,萬一出現巴士公司合併壟斷時,會令政府措手不及。他說,外國的競爭法大多包括規管公共運輸系統,故希望政府可參考。

林平強調,即使政府服務在競爭法中獲豁免,但相關的招標程序,以及外判供應商的投標定價也會納入規管。林認為,公眾應明白競爭法不是萬應靈丹,必須與政府政策雙軌同行,才可釋除市場疑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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